11月25日是聯(lián)合國確立的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,也被稱作“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”。提起家庭暴力,大家普遍想到的是肢體暴力行為,而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,精神暴力帶來的傷害性更為隱形,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更為深刻。 什么是精神暴力?遭遇精神暴力,是否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?今天,一起來看看法律人士以案說法 。 “我是為了你好”“不許再說要離開我” 大壯和倩倩相識于大學校園,2023年9月,大學畢業(yè)后,兩人登記結(jié)婚?;楹?,倩倩發(fā)現(xiàn)大壯不僅脾氣暴躁,而且做事很極端。當兩人發(fā)生矛盾時,大壯的借口都是“我是為了你好”。若倩倩不聽從大壯的話,大壯便會做出扇自己耳光、割手腕等偏激行為,還說:“以后不許再說要離開我的話?!?/div> 倩倩剛開始以為大壯是因為愛自己才會做出這么極端的行為,說服自己不和他發(fā)生沖突。然而,倩倩的忍耐并沒有換來大壯的謙讓。他反而變本加厲,稍有不如意,就開始自殘。倩倩多次提出離婚,大壯均以死相逼。在這段婚姻里,倩倩飽受精神折磨。 為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,今年5月,倩倩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。法院認為,大壯的自傷自殘行為會讓申請人產(chǎn)生緊張恐懼情緒,屬于精神侵害,倩倩的申請符合發(fā)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。遂作出裁定:禁止被申請人大壯對申請人倩倩實施家庭暴力;禁止大壯騷擾、跟蹤、威脅倩倩。 說法:精神控制也屬于家暴行為 安徽炎黃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李康介紹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》,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、捆綁、殘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(jīng)常性謾罵、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、精神等侵害行為。“除了拳打腳踢等傷害身體的暴力行為外,侮辱、謾罵、恐嚇、惡意降低生活費等精神暴力和經(jīng)濟控制行為,也屬于家暴行為。” 李康介紹,在這起案件中,被申請人雖未實施毆打、殘害等行為給申請人造成身體損傷,但其自傷自殘的行為必定會讓申請人產(chǎn)生緊張恐懼的情緒,導致申請人精神不自由,從而按照被申請人的意志行事,該行為屬于精神暴力?!霸馐芑蛘呙媾R家庭暴力的現(xiàn)實危險,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?!?/div> 丈夫犯了“疑心病” 2022年,阿亮和彤彤結(jié)為夫妻。結(jié)婚后,丈夫阿亮犯了“疑心病”,看到彤彤和異性說話,就會對彤彤進行拳打腳踢。彤彤忍無可忍,向阿亮提出離婚,阿亮表示一定會痛改前非,不再對她施暴。 但從那以后,阿亮為了滿足自己的控制欲,通過非法途徑購買跟蹤設(shè)備,長期對彤彤進行跟蹤、定位,并掌控彤彤的私人QQ、微信等社交平臺賬號,嚴重干擾了彤彤的正常生活和工作。 2023年10月,彤彤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與阿亮離婚。法院認為雙方有和好可能,遂判決不準離婚。但阿亮依舊沒有放棄對彤彤的控制和跟蹤,雙方始終沒有和好。今年8月,彤彤再次訴至法院,請求判決準予離婚。為了避免自己及其親友在訴訟階段遭受非法侵害,彤彤同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。 隨即,法院向其發(fā)出保護令:禁止阿亮毆打、威脅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親屬;禁止阿亮騷擾、跟蹤申請人。最終,法院經(jīng)過審理,判決準予彤彤和阿亮離婚。 說法:面對精神暴力,要及時報警、保存證據(jù) 李康解釋,本案中阿亮通過非法手段購買了跟蹤器材,不分晝夜定位彤彤的日常行蹤并跟蹤她,以及私自侵犯彤彤社交平臺的行為,已經(jīng)嚴重影響了彤彤的正常生活,對其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響,行為構(gòu)成了精神暴力。 在此類糾紛案件中,盡管申請人提及遭遇威脅、恐嚇等經(jīng)歷,但往往因無法提供相應(yīng)的證據(jù),或證據(jù)不足無法被認定。 證明家暴的證據(jù)有哪些?李康介紹,家庭暴力常見的證據(jù)包括報警回執(zhí)、報警筆錄,視聽資料、傷情照片,醫(yī)院的診斷證明、門診病歷、收據(jù)發(fā)票等,以及傷情鑒定、家庭暴力告誡書,保證書、懺悔書、承諾書和短信、微信聊天記錄,證人證言等。 在司法實踐中,家暴證據(jù)必須具有真實性、關(guān)聯(lián)性和合法性。至于冷暴力、語言暴力、威脅、恐嚇等精神暴力,則更難被認定。但像是發(fā)微信進行辱罵、攻擊,如果保存好這些證據(jù)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,法院也會認定。 因此,李康建議,不管是遭受肢體上的暴力,還是精神上的暴力,都要及時保留照片等證據(jù),第一時間報警,相關(guān)證據(jù)將作為人民法院簽發(fā)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重要依據(jù),也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的重要證據(jù)。 (為保護當事人隱私,文中人物均為化名,并對有關(guān)信息進行了隱藏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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