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父母離異,跟誰一起生活,成了孩子心中最大的難題。近日,在界首市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庭,法官結合12周歲孩子的意愿,從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出發(fā),對一起變更撫養(yǎng)權糾紛案進行宣判。 12歲女孩出具兩份意愿書 兩年前,家住界首市的王某和田某因感情不和協(xié)議離婚,約定婚生女小甜(化名)由父親王某撫養(yǎng)。今年小甜12歲,王某由于生活、工作的原因對孩子的關愛不夠。而母親田某在小甜上學期間,經(jīng)常去探望她,兩人的感情迅速升溫。 前段時間,田某為了小甜的安定生活和良好教育,向界首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變更孩子撫養(yǎng)權。 對此,王某表示不同意,認為離婚后田某未支付過小甜的撫養(yǎng)費,且小甜一直跟隨爺爺奶奶生活,形成了固定的生活和學習環(huán)境,不宜強行改變撫養(yǎng)權而傷害小甜。 隨即,界首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。 庭審中,田某、王某均提交了小甜書寫的意愿書。田某提交的意愿書中,小甜表示愿意跟隨媽媽生活;王某提交的意愿書中,小甜表示愿意跟隨爸爸生活。兩份意愿書均是小甜書寫,都是其真實意思表示。 法官再三征詢小甜意見后,小甜猶猶豫豫,表示愿意跟隨媽媽生活。但在幾天后,小甜又反悔了,表示愿意繼續(xù)跟隨爸爸生活。 考慮到小甜態(tài)度的反復異常,法官本著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原則,多次到小甜所在社區(qū)、學校調查,了解到田某要求變更撫養(yǎng)權,原因是王某限制了其探視小甜的權利。而在今年暑假,田某擅自將小甜接走,到外地游玩,讓王某十分憤怒,導致雙方矛盾激化。 法官也了解到,王某確實對小甜教育較少,小甜平時都是和爺爺奶奶、哥哥一起生活,感情甚好。奶奶聽到孫女要跟隨媽媽生活后,傷心不已。小甜心疼了,便表示不會離開奶奶。 法院判決時 遵循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原則 為了小甜今后的幸福生活,也讓原被告以后不再爭執(zhí)糾纏,近日,辦理該案的法官通知田某、王某及其律師到場參加審理,將小甜安排到家事陪護室由其哥哥和法官助理照顧。 法官向原被告宣讀了《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》和《家庭教育指導令》,要求雙方簽署筆錄并承諾:在雙方律師見證下,由小甜最后選擇跟隨誰生活,對方均要尊重小甜的選擇,對選擇結果予以認可,且不再干涉對方的探視權,必須依舊關愛小甜,不把父母恩怨帶進來。 在這道難題面前,小甜說:“爸爸,我牽你的手,但是媽媽不要忘記我,要經(jīng)常來看我?!痹谠⒈桓婕半p方律師在場的情況下,小甜最終表示還是要跟隨爸爸生活,田某對此表示無異議。王某承諾,田某隨時可以看望小甜;田某也表示,會一如既往關心小甜,履行撫養(yǎng)義務。 最終,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因素,認為小甜仍跟隨父親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,遵循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原則,依照孩子意愿,判決孩子仍由父親撫養(yǎng),駁回田某的訴求。 說法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規(guī)定:已滿八周歲的子女,愿隨另一方生活,該方又有撫養(yǎng)能力,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(yǎng)關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,故人民法院應在撫養(yǎng)關系問題上,依據(jù)上述司法解釋規(guī)定征詢其意愿。但同時也應注意到,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有可能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,亦有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選擇,故人民法院“尊重”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無條件采納,人民法院應以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”為出發(fā)點,審查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,確定未成年子女意愿是否為其真實意愿,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。對于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真實意愿,人民法院應予以尊重,否則,應遵循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原則予以裁判。 此外,最高人民法院發(fā)布的《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》亦明確規(guī)定,未成年子女表達的意見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的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,并依據(jù)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的原則進行裁判。 |
歡迎關注阜陽新聞網(wǎng)微信公眾號 : fynewsnet
全城最新資訊,盡在掌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