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車相遇后出事故;兩車主因非法載人載物等分別擔責 電動三輪車,在一些市民眼中是出行神器,“萬物皆可載”,時常圖一時方便,心存僥幸把三輪電動車當成了客貨兩用的車輛。殊不知一旦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就要擔責。 近日,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,兩名電動三輪車駕駛人均擔責。 拉貨的電動三輪車遇上載人的,引發(fā)事故致人受傷 2020年12月2日,潁上縣劉集鄉(xiāng)夏楊路丁字路口發(fā)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兩輛電動三輪車相撞。 當時,徐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,由南向北行駛,車上載有超長木梯。由于這個木梯過長,對由西向北轉彎的吳某無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造成威脅。 為了躲避木梯,吳某緊急避讓,結果電動三輪車撞到了馬路牙子上,致使搭載吳某電動三輪車的周某受傷。 周某在醫(yī)院治療10余天,花費醫(yī)療費3000余元。經鑒定,周某右側肋骨骨折損傷屬輕傷二級;外傷后誤工期限為150日;傷后60日需增加營養(yǎng),傷后60日需設一人護理。 周某認為,徐某和吳某應該對自己的傷情負責,便將兩人起訴到潁上法院,要求兩人共同賠償3萬余元。 一車主擔責70%,一車主擔責30% 潁上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,認為法律規(guī)定,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,由引起險情發(fā)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,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,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?shù)拿袷仑熑?。本案中,徐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且載著超長物件,是引起險情的人,應對吳某避險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;但緊急避險人吳某違法用電動三輪車載人且轉彎時未讓直行,通過路口時也未遵循減速慢行、安全通過的交通規(guī)則,其避險措施不當。故緊急避險人吳某也應當承擔適當?shù)拿袷仑熑巍?/div> 由此,潁上法院酌定徐某承擔周某損失的70%,吳某承擔周某損失的30%。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周某的合理損失為3萬余元,故一審判決徐某承擔2.1萬余元,吳某賠償周某9000余元。 一審判決后,徐某和吳某均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,提起上訴。 近日,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,駁回了上訴,維持原判。 法條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四條: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,裝載長度、寬度不得超出車廂,并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重型、中型載貨汽車,半掛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,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.2米;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.5米;摩托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.5米,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.2米。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.15米;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。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,不得載貨。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,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.5米,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。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五條: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(shù),但按照規(guī)定免票的兒童除外,在載客人數(shù)已滿的情況下,按照規(guī)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(shù)的10%;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。在城市道路上,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,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(yè)人員1人至5人;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,貨物上不得載人;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,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:非營運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,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 提醒:電動三輪車的轉向、制動等安全性能普遍較差,在違法載人或裝載貨物的情況下,更容易發(fā)生事故。另一方面,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,一些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證,更別提買交強險。這就意味著,一旦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就得不到相應保障,所以在購買之前,應及時了解相關規(guī)定。 因此,為了安全,一定要自覺抵制電動三輪車違法載人,遵守交通法律法規(guī),文明出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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